北京市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实施意见
京人口发〔2008〕12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教委、公安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各高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职责,妥善解决在校学生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结合北京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高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工作
随着我国社会管理制度和高校招生制度的改革,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成为高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内容。各级人口计生、教育行政部门及高校必须高度重视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相关问题,建立健全组织,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对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1、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制度,切实把高校在校学生纳入本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范围。在校学生的生育情况纳入高校属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高校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
人口计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指导各高校针对在校学生的特点和需求,通过计划生育专题讲座、热线电话、大型宣传活动等形式,大力开展有特色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指导,教育在校学生集中精力完成学业,慎重考虑结婚、生育问题;引导学生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逐步开设计划生育公共选修课程,普及计划生育政策、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性健康知识。
高校的学生管理机构(学生处、研究生办等)、党政办公室、人事处、保卫处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计划生育办公室做好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管理服务。
2、各高校应当适应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变化,按照有利于组织协调、提高效率的原则,设立具有独立职能的计划生育办公室,办公室级别不低于副处级。在负责教职员工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同时,负责在校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教职员工(含离退休职工)、流动人口和全日制在校生在内,总人数超过5000人(含5000人)的高校,设专职计划生育干部1人;总人数超过10000人(含10000人)的高校,设专职计划生育干部2人;总人数超过15000人(含15000人)的高校,按比例增配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3、高校应根据在校学生人数和计划生育工作量适当增加计划生育经费投入。
二、切实加强对已婚学生的生育管理和服务
1、高校计划生育部门和学生管理部门从学生入学登记开始,全程掌握在校学生婚育情况,建立在校学生婚育状况登记备案制度。高校计划生育部门应将办理《生育服务证》及生育子女的情况及时提供给学生管理部门,高校学生管理部门将其纳入该学生的人事档案,在学生毕业时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2、为保障母婴健康,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建议已婚女学生怀孕、生育期间办理休学手续。对于已婚学生合法的生育,学校不得以其生育为由予以退学。
3、已婚学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属于国家规定的免费基本项目的,其费用由高校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解决。已婚女学生妊娠检查、分娩等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4、双方均为高校集体户口或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学生生育的,在校期间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的夫妻生育的,可以在本市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校学生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5、高校已婚学生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高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高校学生在校期间违法生育的,按照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处理,所在高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是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三、建立健全已婚学生《生育服务证》的办理程序及要求
本意见规定的“生育”为“夫妻双方生育第一个子女”。在校学生生育子女,应按规定在怀孕前向高校学生管理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同时提出,符合条件的,学校同意后应及时办理《生育服务证》。
(一)办理程序
1、夫妻均为在校学生、且户口都是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在校已婚女生为本市高校集体户口的,按《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相关程序,在女方高校领取《生育服务证》,男女双方高校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并盖章,在女方高校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证》。
2、夫妻一方是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是常住户口(或非高校集体户)的,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非高校集体户学生的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或非高校集体户),另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的,按《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相关程序在本市办理《生育服务证》。
3、夫妻双方为本市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学生,按本市常住户口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生育服务证》。
4、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部队驻地或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女方为本市现役军人,男方为高校集体户口的,按照《关于现役女军人在京办理<生育服务证>和有关事项的规定》在本市现役女军人部队所在驻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女方为本市高校集体户口,男方为现役军人的,在本市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
(二)要求
1、办理在校学生《生育服务证》时,除《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外,应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在校学生应提供高校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结婚证;双方身份证、户口本。
(2)在校学生原户籍地为外省市的,需同时提供原户籍地村(居)、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2、办理高校集体户在校学生《生育服务证》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第三页“计生委意见”注明:“此证不作入户证明使用”,不盖章。
3、已婚学生夫妻应妥善保管《生育服务证》及子女相关证明材料,以作子女户口办理或迁移时用。
四、妥善解决已婚学生子女的户口问题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应与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及辖区内高校密切合作,共同做好已婚学生在校期间所生育子女的户口管理工作。
1、已婚学生夫妻双方均为高校集体户口,双方或一方的父母为本市常住户口的,其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应依据有关户籍管理规定选择在本市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
(1)拟在本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常住户口的,学校所在地与入户所在地不一致的,应持学校所在地办理的《生育服务证》到入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更换手续。在外省市办理《生育服务证》,在本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的,应在入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更换本市《生育服务证》。
(2)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在本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登记的,需提交高校学生管理部门出具的学生家庭关系的证明及学生父母所在单位人事、档案部门出具的学生家庭关系的证明。学生父母无单位的,由其父母户口登记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
(3)在校期间所生育子女为违法生育的,不得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本市申报常住户口。
2、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为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包括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依据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在本市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
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为本市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常住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依据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在外省市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
3、女方为本市现役军人,男方为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依据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在女方部队驻地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
女方为本市高校集体户口,男方为现役军人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依据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或转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
4、凡已随高校学生在学校申报本市户口的新生儿,应在其父母毕业分配派遣时,将其户口随同其父母户口一并迁出高校。
五、本意见规定中“在校学生”包括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和档案在学校保留三年的“村官”。不包括毕业后户口滞留在校超过两年的人员和民办高校的在校学生。
六、本意见中的“常住户口”指家庭户口或者其他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不包括现役军人、驻京办事处集体户口以及按规定限制市内迁移的集体户口。“非高校集体户口”指在读,户口可以迁入而没有迁入高校的在校学生。